答:根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公路超限運輸許可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進行超限運輸的,向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起運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統一受理,并協調公路沿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對超限運輸申請進行審批,必要時可以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一協調處理;
(二)在省、自治區范圍內跨設區的市進行超限運輸,或者在直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三)在設區的市范圍內跨區、縣進行超限運輸的,向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設區的市公路管理機構受理并審批;
(四)在區(qu)、縣(xian)(xian)范圍內進行超限運(yun)輸的,向區(qu)、縣(xian)(xian)公(gong)路管理(li)(li)機構提出申請,由區(qu)、縣(xian)(xian)公(gong)路管理(li)(li)機構受(shou)理(li)(li)并♏審批。 掃掃后在移動設備點擊現階段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