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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于殘疾人人證怎樣才能申請辦理的火熱強調
發布日期:2022-05-24  瀏覽次數:  字號:〖默認 超大
  一、殘疾人證申領流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殘聯發[2017]34號文)第九條,核發殘疾人證程序為:申請→受理→評定→審核、批準→發放、存檔。
  1.申請:第一次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需持申請人居民身份證、戶口本(戶主頁、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申請人3張兩寸免冠白底彩照,與殘疾類別相對應的病歷資料(末次發病期1年以上,近期復查報告),向戶口所在地街道殘聯提出辦證申請,如實填寫申請表、評定表、江蘇省殘疾人證申領聲明書、受理通知書。申請智力、精神類殘疾人證和未成年人申請殘疾人證須同時提供法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
  2.受理:街道殘聯接到辦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由受理人對申請人、法定監護人、照片、身份證、戶口本進行確認,對于填寫虛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評定:指定機構對于申辦殘疾人證的申請人進行殘疾評定,按照殘疾標準作出明確的殘疾類別和等級評定結論,填寫評定表并加蓋公章。評定結論符合殘疾標準的,應在申請人所在的村(社區)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五個工作日;申請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則上不予公示。
  4.審核、批準:區級殘聯對辦證申請材料、受理程序、殘疾評定結論和公示結果進行審核,并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經審核符合規定的,予以批準,填寫打印殘疾人證相關信息,并在批準殘聯欄內加蓋公章、在持證人像上加蓋鋼印,同時將殘疾評定表等相關信息錄入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
  評定結論不符合殘疾標準者,不予辦理。
  5.發放、存檔:區級殘聯將殘疾人證發放給街道殘聯,由街道殘聯發放給申請人,區級殘聯將申請表、評定表等相關材料存檔、長期保存。
  二、行動不便的申請人怎樣申請上門評殘?
  答:根據常州市殘聯開展城區上門評殘服務工作的補充規定,具體方案如下:
  1.上門服務對象:僅限于肢體重度殘疾,且符合以下任一條件者:
  (1)因各種原因造成癱瘓在床滿一年,完全失去運動功能,生活不能自理且在低保范圍內的重度肢體殘疾人。
  (2)因各種原因造成長期臥床,已處于昏迷或植物人狀態滿一年。
  (3)因各種原因造成癱瘓在床滿一年,同時伴有嚴重心衰、呼衰病史者。
  2.材料審核要求:
  (1)因病致殘,治療期終結、康復期已滿一年。須憑縣級以上醫院出院小結及門診復診病歷申請。
  (2)低保人員須憑低保證申請。
  (3)同時合并嚴重心衰、呼衰病史者。須憑曾在縣級以上醫院心衰、呼衰診療出院小結申請。
  3.上門服務時間:
  鄉鎮、街道受理,經區殘聯審核同意后,上報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評殘科審核登記后一月內。
  需上門評殘者,先由鄉鎮(街道)助理員進行目測,符合條件者填寫好申請表、評定表以及上門評殘服務申請表,并將相關資料一并輸入殘疾人基礎信息庫,經區殘聯審核后向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評殘科提出上門評定申請,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評殘科審核通過后于登記后一月內提供上門評定服務。
  三、殘疾人證申請人對于評定結果不滿意如何解決?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殘聯發[2017]34號文)第二十五條:
  殘疾人證申請人或殘疾類別、殘疾等級變更申請人對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在十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市級殘聯申請重新評定,經地市級殘聯同意后到指定機構進行殘疾評定;如仍有異議,可向省級殘聯提出申請,由省級殘疾評定專家進行評定,該評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四、殘疾人戶口遷移,殘疾人證如何辦理遷移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殘聯發[2017]34號文)第二十三條:
  殘疾人戶口遷移的,須同時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持證人需憑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出地街道殘聯開具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并到區殘聯調取本人原始評殘檔案,殘疾人戶口遷出地街道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標注為遷出狀態。
  殘疾人憑戶口遷出地區級殘聯轉出的殘疾人證申請表、評定表等檔案材料和出具的殘疾人證遷移證明,到戶口遷入地街道殘聯登記入檔。
  戶口遷入地街道殘聯依據遷移證明,在殘疾人證備注欄中注明殘疾人證遷移日期并加蓋公章,同時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完成遷入工作。
  遷入地殘聯對原殘疾評定有異議的,可要求在遷入地當地重新進行殘疾評定。
  戶口遷移后超過半年沒有辦理殘疾人證遷移手續的,原發證殘聯可在殘疾人人口數據庫中標注為凍結狀態,辦理遷移手續后改為遷出狀態。
  五、殘疾人康復或者死亡怎樣辦理注銷殘疾人證手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殘聯發[2017]34號文)第二十四條:
  殘疾人殘疾狀況變化不再符合殘疾標準或死亡的,發證殘聯應及時將殘疾人證注銷。
  殘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殘疾人及未成年殘疾人的監護人要求注銷殘疾人證的,提交相應身份證明材料和書面申請,發證殘聯可收回殘疾人證,并在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注銷相關信息。殘疾人證注銷后,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殘疾人殘疾變化的認定,以指定機構作出的殘疾評定結論為準。
  殘疾人死亡的,家屬憑死亡證明到戶籍所在地街道殘聯辦理注銷手續,街道殘聯收回殘疾人證,街道殘聯要及時將殘疾人人口基礎數據庫中的相應信息標注為注銷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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