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chang)州市(shi)應(ying)對突發事件應(ying)急(ji)征用管(guan)理辦法》已經市(shi)政府常(chang)務會♈(hui)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ni)們(men),請認真貫徹執行(xing)。
廣東市中國人民相關部門
2018年6月16日
揚州市回應突發預案新聞事件突發征用土地工作方式
最章 總 則
第一次條 為規范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增強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其次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為應對突發事件而實施的應急征用和征用補償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條 本辦法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應急征用,是指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在應對突發事件中,為維護公共利益,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暫時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相關物資、場所的行為。
第4條 應急征用的對象包括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為應對突發事件所急需的能源、工業品、食品、糧食、飲用水、藥品、醫療器械、醫療衛生資源、動物防疫用品、建設工程機械、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體育場館、學校、地下防空建筑、公園綠地、賓館等物資、場所。
然后條 常州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各轄市(區)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
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具體實施各自職責范圍內相關物資、場所的征用工作。
六條 應對突發事件應急征用工作堅持提前統籌、就近征用、均衡負擔、合理補償的原則。
應急征用措施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
第十九條 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部門的應急征用決定,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施依法采取的應急征用措施,履行應急征用義務。
第七條 單位或者個人認為應急征用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種章(zhang) 征占(zhan)落(luo)實
九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根據應急需要,在人民政府儲備、市場購買等渠道無法使得應急救援物資快速到位的情況下,可實施應急征用。
第六條 需要征用應急物資、場所的,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決定,也可以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作出征用決定。
第九一道 應急征用的具體實施工作,由征用實施單位負責。征用實施單位按照以下規定予以確定,也可以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另行指定:
(一)能源的征用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二)工業企業生產的工業品的征用由經信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三)食品、瓶裝飲用水的征用由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四)糧食的征用由糧食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五)藥品、醫療器械的征用由藥監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六)醫療衛生資源的征用由衛生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七)動物防疫用品的征用由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實施;
(八)建設工程機械的征用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九)交通設施設備及運輸工具的征用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體育場館的征用由體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一)學校的征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二)地下防空建筑的征用由民防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三)公園綠地的征用由園林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十四)賓館的征用由賓館屬地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十五)其他物資、場所的征用,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相關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九二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做好各類應對突發事件所需物資、場所的調查登記工作,建立應急征用物資、場所目錄并告知權屬單位或者個人,同時制訂相應的應急征用方案,向同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征用實施單位和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權屬單位或個人應按照應急征用方案,組織、參加應急演練。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定期了解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的使用及權屬狀況,及時更新應急征用目錄并向同級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10兩條 列入應急征用目錄的物資、場所應當具備正常的使用狀態。
因有關物資、場所報廢、轉讓等原因,導致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所屬該類物資、場所發生變化的,權屬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報廢、轉讓等事項發生后的15日內,持有效證明向建立該目錄的應急征用實施單位報告。
第十九幾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出應急征用決定后,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決定書,載明征用單位、征用實施單位、征用用途、征用時間、征用地點、征用期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以及征用對象等內容。
應急征用決定書應當向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送達,因情況緊急,無法事先送達應急征用決定書的,征用單位可以先予通知并緊急征用,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征用單位應當在緊急征用后48小時內補辦相關手續。
第九五條 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收到應急征用決定書或者緊急征用通知后,應當立即配合征用實施單位將被征用的物資按時送達指定地點或者清理被征用場所,并配備必要的操作人員、后勤保障人員。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制作應急征用清單,與被征用單位或個人辦理交接手續。應急征用清單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被征用物資、場所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統一管理和調遣,并張貼或者懸掛人民政府應急征用標志。
第10六條 征用實施單位在被征用物資、場所使用完畢或者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在15日內及時匯總被征用物資、場所的使用情況,并通知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憑應急征用決定書、應急征用清單到指定地點辦理返還交接手續。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滅失的,征用實施單位應當一并出具毀損、滅失證明。
3章 征收賠償(chang)費(fei)
第10七條 應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下列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一) 物資、場所因使用、毀損、滅失造成損失的;
(二) 操作、保障人員因征用工作受到經濟損失的;
(三)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給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應急征用對行政事業單位造成的財產損失或發生的費用通過同級財政給予補助。
第九八條 應急征用補償形式包括貨幣補償、實物補償或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補償。
第九九條 使用被征用物資、場所產生的費用,按照必要的成本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然后八條 造成被征用物資、場所毀損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毀損程度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已投保的財產,對保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2.11條 造成被征用物資、場所滅失的,按照被征用時的市場價格給付相應的補償金。
已投保的財產,對保險賠償后的不足部分進行補償。
第二步第十二條 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提供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員的,按照實際工作時限補償工資、津貼等實際產生的費用:
(一)有工資清單的,補償的工資、津貼標準按照被征用單位工資清單上的實際工資額計算;
(二)無工資清單的,按照本市該工種上年平均工資水平或在職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水平計算,不足1日按1日計算。
操作和后勤保障人員屬于財政預算安排經費的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不予補償,由被征用單位照常發放工資、津貼。
第十二十五條 征用物資、場所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停產停業的,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包括停產停業期間需支付的水、電、房租、人員工資等必要費用:
(一)有規范會計賬目的,按照賬目記錄的月度費用發生額和實際征用天數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二)無明晰賬目的,根據近3個月實際發生費用的單據計算平均月度費用,按實際征用天數進行折算后予以補償,不足1日按1日計算。
二十好幾條 應急征用造成被征用單位或個人損失的具體情況,由征用實施單位進行調查、核實。
2.二十條 征用實施單位可以依據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與被征用單位或個人對補償金額進行協商,協商一致的,簽訂補償協議;協商不成的,由征用實施單位按照本辦法相關補償標準認定補償金額,必要時可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評估。
第三第十五條 征用實施單位應當自辦理完返還交接手續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有權獲得補償的被征用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補償。情況復雜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延長至60日。
征用實施單位在征用物資或場所返還交接手續辦理完畢后,根據補償協議或認定的補償金額,擬訂補償金額和補償方案,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征用補償經費。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及時予以撥付。
其次十二條 鼓勵被征用單位或個人無償支持應急征用工作。對在應急征用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
第三 18條 應急征用補償經費應當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納入財政預算,各級審計機關應對應急征用補償經費進行審計監督。
二是19條 突發事件中有肇事責任方的,征用實施單位可依法向相關肇事責任方追繳應急征用費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個(ge)章 法負責
再者10條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服從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發布的應急征用決定,不履行應急征用決定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配合征用實施單位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國慶條 負責應急征用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執行公務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章 附 則
第三個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