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城鎮燃氣(qi)管道設施保護(hu)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an)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i)行(xing)。
揚州市人們區政府
201多年14月25日
蘇州市城區天燃氣熱力管道油煙凈化器保養的管理方式
弟這條 為加(jia)強本市(shi)城鎮(zhen)(zhen)燃氣(qi)(qi)(qi)管道設施保護管理,維護公共(gong)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gong)和國(guo)安全生(sheng)產法(fa)》、國(guo)務(wu)院(yuan)(yuan)《城鎮(zhen)(zhen)燃氣(qi)(qi)(qi)管理條例》(國(guo)務(wu)院(yuan)(yuan)令第583號)、《江蘇省燃氣(qi)(qi)(qi)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i)定,結合本市(shi)實際(jiꩵ),制定本辦法(fa)。
第二步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燃氣管道設施(以下簡稱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市天然氣接收門站前的天然氣長輸管道設施以及燃氣經營企業、燃氣用戶內部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管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方條 本辦法所稱燃氣管道設施具體包括:
(一)輸送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的管道;
(二)調壓站(箱或柜)等各類燃氣場站,閥門井(室)、凝水井(缸)等燃氣管道設施附屬構筑物;
(三)計量裝置、補償器、放散管以及相關設備管道防腐保護設施;
(四)標志樁(貼)、測試樁、轉角樁、里程樁、燃氣管道警示帶、保護蓋板、示蹤線(球)、警示牌等管道標識和穿越公(鐵)路等檢漏裝置;
(五)燃氣管道防護構筑物、抗震設施、管溝、管堤、管橋及管道專用涵洞和隧道等。
四條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庭院架空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0.3米范圍內區域;
(二)中壓、低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各1.5米范圍內區域;
(三)高壓、次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各5米范圍內區域;
(四)閥門室(井)、調壓裝置、計量裝置等管道附屬設施外壁(柵欄圍護)1米范圍內區域。
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按下列標準劃定:
(一)中、低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各1.5米至6米范圍內區域;
(二)次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至10米范圍內區域;
(三)高壓管道管壁及設施外緣兩側5米至50米范圍內區域;
(四)閥門室(井)、調壓裝置、計量裝置等管道附屬設施外壁(柵欄圍護)1米至6米范圍內區域。
涉及水利工程、公路、航道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由燃氣經營企業與相關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確定。
調壓站的安全保護范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對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保護范圍及安全控制范圍,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有更為嚴格規定的,從其規定。
然后條 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燃氣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開展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工作,受理有關燃氣管道設施的投訴,及時調解糾紛,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等。
6條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公安、國土、交通、水利、環保、規劃、園林、城管、安監、質監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應急部門負責指導督促燃氣主管部門做好燃氣事故應急搶險搶修預案、燃氣供應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備案等工作。
公安機關負責對盜竊、破壞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行為以及危及燃氣重點設施和加氣站等重點反恐場所的尋釁滋事行為依法予以查處;指導監督燃氣經營企業加強內部治安防范工作;發生燃氣安全事故時,進行道路警戒和交通管制,確保事故搶險、搶修車輛的優先通行;指導燃氣經營企業對燃氣重點設施進行應急、消防預案演練;消防部門負責燃氣項目的消防安全審批,負責人員密集場所使用燃氣的日常消防安全監管。
交通部門負責燃氣管線涉及公路(本市轄區內國、省道公路及縣、鄉公路)、航道的施工審批和施工作業中對公路、航道安全的監督管理。
水利部門負責燃氣管線涉及水利工程(河道、湖泊、堤防、涵閘、站等)及其管理范圍、藍線控制范圍的涉河建設方案審批。
環保部門負責燃氣事故發生時環境應急監測和數據發布,并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規劃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管理,按照相關規范,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筑物基礎至燃氣管線設施的安全間距。
城管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未經許可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行為以及占壓燃氣管道設施的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安監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管,依法調查處理燃氣安全生產事故。
質監部門負責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燃氣管道設施的監督管理。
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負責其燃氣管道設施的保護和安全運營,嚴格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訂完善本單位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人員和必要的應急裝備、器材,并定期組織演練;
(二)加強對燃氣管道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巡查,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管道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確保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運行,安全警示標志如有缺失應當及時補齊;
(三)建立健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評估和風險管理體系,發現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并根據生產運行狀況,對燃氣管道設施進行安全評估;
(四)燃氣管道設施的運行、維護和搶修應當由具備專業資質的人員進行;
(五)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設置并公布搶修電話;
(六)建立燃氣管道設施檔案,按規范標注燃氣管道設施的具體位置等基本情況;
(七)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
8條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四)動用機械設備進行推、鏟、挖等擠壓、碰撞燃氣管道設施的作業;
(五)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涉及水利工程、航道的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除在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進行河道綜合整治或為防洪、通航而采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或者從事其他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作業。
禁止在次高壓、高壓燃氣管道設施的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爆破作業。
九條 禁止侵占、毀損、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禁止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
單位和個人發現有可能危及燃氣管道設施或其安全警示標志的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經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報告燃氣主管部門、安監部門或公安機關。
第九條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不得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查明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相關情況,燃氣經營企業或者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查詢后三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施工單位在辦理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項目第一次報建手續(施工許可)或進場開工前,應當提供該查詢結果。
第九一件 建設工程開工前,查詢結果顯示施工活動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或安全控制范圍內的,應由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燃氣經營企業共同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書,并制定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項目由不同施工單位分期、分段施工的,應由建設單位負責聯系燃氣經營企業分別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書。
第10二條 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符合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技術要求;
(二)施工組織設計符合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要求,并有妥善的恢復措施;
(三)有保障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應急措施;
(四)依法應當符合的其他條件。
第六四條線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燃氣經營企業對保護方案有爭議的,由建設單位組織專家論證,燃氣主管部門進行協調處理。
十四條線 建設工程施工區域內有地下燃氣管道設施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進行地下施工作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據地下管線查詢結果會同燃氣經營企業進行開挖探查,確定燃氣管道設施的準確位置;
(二)在施工現場劃定安全保護范圍,設置明顯的施工標記;
(三)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嚴格執行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方案;
(四)市政道路施工完畢,應在道路交通恢復前72小時通知燃氣經營企業,由燃氣經營企業對工程區域內的燃氣管線進行檢測,確認燃氣管線是否存在外力破壞造成損壞、漏氣等情況;
(五)施工中造成燃氣管道設施損壞、漏氣的,應當立即采取防護措施,保護事故現場,并及時向燃氣經營企業報告,配合搶修;造成損失的,由責任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五條 對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書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指派技術人員到施工現場提供安全保護指導和必要的服務,加強現場巡查,制止可能危及燃氣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發生燃氣安全事故的,燃氣經營企業應當立即啟動本單位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搶修;燃氣主管部門、安監部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根據有關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燃氣管道設施搶修、搶險作業時,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協助,不得阻撓、妨礙搶修、搶險工作。
第九六條 因工程施工確需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的,由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與燃氣經營企業協商,制訂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簽訂施工現場燃氣管道設施保護協議書;改裝、遷移或者拆除燃氣管道設施以及采取安全保護措施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九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未按照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規定,設置燃氣管道設施防腐、絕緣、防雷、降壓、隔離等保護裝置和安全警示標志的,或者未定期進行巡查、檢測、維修和維護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時消除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八條 侵占、毀損、擅自拆除、移動燃氣管道設施或者擅自改動市政燃氣管道設施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毀損、覆蓋、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動燃氣管道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10九條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由燃氣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10 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或者動用明火的;
(二)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與燃氣經營企業共同制定燃氣管道設施保護方案,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從事敷設管道、打樁、頂進、挖掘、鉆探等可能影響燃氣管道設施安全活動的。
在燃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道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照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最后10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11條 燃氣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燃氣管道設施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種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