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shou)位章 總 則
第一點條 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范水文工作,為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務,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和《江蘇省水文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文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次條 水文事業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性公益事業。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將水文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并保障水文工作所需的必要資金,充分發揮水文工作在政府決策、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公共服務中的作用。
四號條 市水文機構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市的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轄市水文機構具體承擔本轄區內水文管理工作,并接受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城區水文機構按照職責具體承擔轄區內水文管理工作。
從事水文活動的其他單位,應當接受水文機構的行業管理。
第二條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國土資源、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環保、規劃、海事、氣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水文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市、轄(xia)市(區)人民政府對在水(shui)文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𝓀(wei)和(he)個人,按(an)照國家(jia)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he)獎(jiang)勵。
2章 水利(li)設計方案(an)與站網施工
第六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水文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組織編制全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經征求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8條 水文站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市水文機構根據市水文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全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報市發展改革部門批準后實施。
市水文機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水文情勢變化,適時調整全市水文站網建設規劃,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9條 新建、改建、擴建水利、交通工程需要配套建設或者更新改造水文測站的,應當將水文測站的建設或者更新改造經費納入工程建設概算,并實行水文測站建設專項驗收。
第九條 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確需設立的,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專用水文測站由設立單位建設和管理;設立單位無能力管理的,可以委托水文機構管理。
第九一種 因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市級專用水文測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立項前就遷移方案、應急措施等與市水文機構協商一致后實施。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di)10二條 新建(jian)、改(gai)建(jian)、擴建(jian)列入水文站網建(jian)設規(gui)劃(hua)(hua)的水文測(ce)站,所在地(di)人民政府(fu)有關(guan)部(bu)門(men)應當(dang)在項目立(li)項、規(gui)劃(hua)(hua)選址(zhi)、土地(di)劃😼(hua)(hua)撥(bo)、建(jian)設費用、河(航)道占用、水文監測(ce)環境保護等方面依ღ法給予支(zhi)持。
第四(si)章 工程地質(zhi)監(jian)測技術與偵察天(tian)氣預告
十三根 從事水文監測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水文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保證監測質量,不得偽造水文監測資料。
十四條所述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監測,為防汛防旱、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生態修復和水環境應急治理提供及時、準確的監測資料。
第十九五條 水文機構應當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開展飲用水源地水量、水質的監測,編制飲用水源地水文情報預報;發現被監測水體的水量、水質等情況發生變化可能危及飲用水安全,或者可能發生突發性水污染事件的,加強跟蹤監測和調查,并及時將監測、調查情況報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主管部門;
(二)開展水功能區水質狀況的動態監測;發現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或者水功能區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的,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供水主管部門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三)開展環境區域補償斷面水文監測,提供水文監測成果;
(四)開展地下水監測;
(五)依法開展的其他水文監測工作。
第10六條 水文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雨量、水位等水文監測項目。
第10七條 水文機構應當加強水文巡測和應急監測工作,建立健全水文監測應急機制,完善監測手段,提升快速反應能力,提高公共服務水平。
第九八條 承擔水文情報預報任務的水文測站應當及時、準確地向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提供實時水情信息及水文情報預報。
水文機構為編制水文情報預報需要使用其他部門和單位設立的水文測站的水文資料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九九條 水文情報預報實行向社會統一發布制度。
水文情報預報由市、轄市(區)人民政府防汛防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文機構,按照規定權限發布。
廣播、電視、報紙和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按照規定和要求及時向社會播發、刊登水文情報預報,并標明發布機構名稱和發布時間。
禁止任何其他單位和個人向社會發布水文情報預報。
第一八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要求,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
從業水的成本核查品評的公司的,應依規依法作為水文水利水的成本核查品評資格。
第二章 地質的資(zi)料匯交與安(an)全使用服務(wu)管理
2、11條 水文監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水文監測的單位,應當將當年水文監測資料整編后,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市水文機構匯交。
二是十三條 市水文機構應當建立水文信息共享平臺,為公眾查詢和獲得水文監測資料提供便利。
基本水文監測資料應當依法公開,但屬于國家秘密的除外。
2、十五條 對編制重要規劃、開展重點項目建設和水資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監測資料,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二十四條線 國家機關決策和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安全、環境保護、交通運輸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水文監測資料和成果的,應當無償提供。
除前款暫行約定的違法行為外,都要的使用地質評估姿料成效的,依照約定國家地區有關的暫行約定免收雜費。
第五點章 工程(cheng)地質(zhi)措施與(yu)評估大環境(jing)守護
第215場條 國家依法保護水文監測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水文站房、水文纜道、測船及碼頭、監測場地、監測井(臺)、專用道路、水文通信設施、水尺、水準點、監測標志等水文監測設施,不得擅自移動、使用水文監測設施,干擾水文監測。
市級專用水文測站的水文監測設施設備因水毀、雷擊、滑坡、風暴潮、地震等不可抗力遭受破壞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修復,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216條 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按照不小于以下標準的原則劃定:
(一)測驗河段:省管以上河道的水文測驗斷面上、下游各一千米,其他河道的水文測驗斷面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測驗設施:水文測驗操作室、水位計臺、水文自動測流平臺、水質采樣取水平臺、過河纜道的支架(柱)及錨碇等周邊以外二十米;
(三)水文觀測場:水文觀測場地周邊以外十米,觀測場周邊十米以外有障礙物的,障礙物與觀測儀器的距離不得少于障礙物頂部與儀器口高差二倍。
2、十八條 市水文機構會同水文測站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具體方案,報轄市(區)人民政府確定,并在保護范圍邊界設立地面標志。
二、十七條 禁止在水文監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種植高稈作物,堆放砂石、煤炭等物料,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停靠船只;
(二)取土、挖砂、采石、爆破和傾倒廢棄物;
(三)在監測斷面取水、排污或者在過河設備、氣象觀測場、監測斷面的上空架設線路;
(四)設置壩埂、網箱、魚罾、魚籪等阻水障礙物;
(五)對水文監測有影響的其他活動。
其次十八條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
3、10條 水文監測人員在河道、公路、橋梁上進行水文監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警示標志,過往船只、車輛應當減速慢行或者避讓,公安、交通等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水利監測技術專門的車(船)執行程序防汛搶修、偶發性水工業污染事情測報等應急責任,確認鐵路橋、中介、船閘時,管于組織應擇優酌情海關放行。
最后章 法津民事責任(ren)
第二國慶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di)(di)二第(di)(di)十二條(tiao) 有(you)關部門(men)、單位的(de)工(gong)🍌(gong)作人員在水(shui)文(wen)管理工(gong)(gong)作中濫(lan)用職權、玩忽職守、徇(xun)私舞弊的♉(de),依法(fa)給予行政處(chu)分;構成犯罪的(de),依法(fa)追(zhui)究刑事責任(ren)。
記牌器章(zhang) 附(fu) 則
三十四條(tiao) 本辦法自2014年8月(yue)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