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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信息名稱大全: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
索 引 號:014109429/2015-00094
法律規定的主動面向社會劃分:本機關政策文件 公開的方法:主動公開
程序編碼:常政發〔2015〕89號 發布了機購:常州市人民政府
轉換年月日:2016-06-08 公開監督時間:2016-06-11 廢止日期(qi):很好
網站內容概要:蘇州市公民政府辦公室相關堅決貫徹《河南省美觀造成的污染消滅規章》的制定一個建議
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實施意見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5年3月1起正式施行。為全面貫徹落實《條例》,加大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進一步明確任務和職責分工,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切實落實屬地管理責任
  (一)轄市、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各鎮(開發區)、街道和部門具體目標任務;制定實施年度計劃,強化保障措施,加大資金投入,嚴格控制和有計劃削減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實現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
  (二)明確污染源監管責任。市環保、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及時公布直接管轄的大氣污染源名單,其余污染源原則上均由所在地轄市、區負責監管。
  二、加強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一)嚴格區域污染物總量控制目標管理。積極落實國家、省總量控制要求,對未完成年度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任務和大氣環境質量未達到考核要求的地區,各級環保部門應當暫停審批該地區新增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二)強化建設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將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前置條件。制定出臺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審核及管理辦法,對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業煙粉塵和揮發性有機物的項目實施區域內現役源2倍削減量替代或關閉類項目1.5倍削減量替代。對總量控制平衡方案未通過審核的項目,一律不得予以審批。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實際排放量超過核定總量指標的,或替代削減方案未落實的,不予環境保護竣工驗收。
  (三)推進排污權交易。及時完成企事業單位排放污染物確權工作,制訂出臺全市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管理辦法,全面開展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
  三、加強能源消耗大氣污染防治
  (一)強化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發改部門牽頭做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工作,組織制定削減燃煤和清潔能源改造計劃并積極組織實施。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具體落實煤炭消費總量控制任務,改進能源結構,引導企業開展清潔能源替代。
  (二)嚴格燃煤建設項目管理。發改、經信、環保等部門禁止審批新建燃煤發電項目(熱電聯產項目除外),禁止審批城市建成區、燃氣管網和集中供熱管網覆蓋范圍內新建、擴建燃用煤炭、重油、渣油的設施項目,禁止審批其他地區新建每小時10蒸噸及以下燃煤鍋爐項目,市場監管(質監)部門對不能提供項目環保批準文件的燃煤鍋爐不予注冊登記。
  (三)加快熱電聯產整合。市發改委同經信、環保等部門積極推進熱電聯產整合,關閉主城區部分熱電企業,進一步擴大供熱管網覆蓋范圍。
  (四)加強燃煤爐窯整治。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2015年年底前淘汰或清潔能源替代禁燃區內各類燃煤爐窯(集中供熱項目除外),包括燃煤鍋爐、工業爐窯、懶漢爐、茶水爐、快爐等;禁燃區內禁止使用生物質燃料,禁止銷售高污染燃料。同時,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燃煤鍋爐整治任務。
  (五)加強燃煤質量管理。市經信會同商檢、市場監管(工商、質監)等部門加強進口、銷售和燃用環節煤炭質量監管。各轄市、區人民政府開展專項清理,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禁止原煤散燒,禁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和固硫型煤。
  四、加強工業污染治理
  (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發改、經信等部門積極落實國家產業政策,禁止新建、擴建列入名錄的高污染工業項目,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和淘汰落后產能。經信部門牽頭制定高污染工業項目調整退出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強化工業廢氣治理。環保部門對排放惡臭污染物、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等的排污單位進行全面排查,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督促指導排污單位切實履行大氣污染防治主體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廢氣污染物排放,確保廢氣達標排放。
  (三)規劃建設工業園區大氣污染監測監控系統。各轄市、區全面排查工業園區廢氣污染源,由市環保部門統一制定工業園區大氣污染監測監控系統建設規劃,各轄市、區及相關園區負責組織實施。
  (四)規范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2015年開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環保部《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規定,于每年7月1日之前向社會公開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環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發生變更情形的,必須按照規定進行公開。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由各轄市區排查確定,市環保局于每年3月底之前統一公布。
  五、加強機動車污染防治
  (一)嚴格機動車環保準入。公安、環保、商務等部門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切實落實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政策規定,確保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符合國家階段性機動車排放標準。
  (二)全面淘汰老舊機動車。市環保、公安部門加強黃標車限行管理,加大黃標車闖限行區查處力度,2015年上半年黃標車抓拍系統擴大至武進區。2015年年底前淘汰所有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應當主動及時報廢所有老舊機動車和黃標車。
  (三)加強行人、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市交通運輸部門牽頭規劃建設市區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六、加強揚塵大氣污染防治
  (一)建立屬地管理為主、部門分工負責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體制。
  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督促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切實落實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制定實施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國土資源部門加強礦山開采揚塵污染防治,監督采礦權人邊開采、邊治理,及時修復生態環境。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及港口碼頭堆場揚塵污染防治。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
  環保部門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揚塵污染防治。
  城管部門負責推行道理機械化清掃保潔和清洗作業方式,有效防治道路揚塵污染;會同公安、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運輸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單位和車輛的監管;會同發改、國土、規劃等部門盡快規劃、建設專用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處置場。
  園林綠化部門負責綠化養護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二)開展揚塵污染專項治理。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分別制定揚塵污染專項治理方案,進一步健全揚塵管理工作機制,明確內部職責分工,切實落實《條例》規定要求,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
  (三)征收揚塵排污費。物價、財政、環保等部門積極推進揚塵排污費征收工作,加強揚塵排污費征收和使用管理,揚塵排污費主要用于揚塵治理。
  七、加強其它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一)加強餐飲油煙污染防治。一是嚴格飲食服務項目準入。市場監管部門不得審批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的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二是加強露天燒烤監管。城管部門加強對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以及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行為的監管,定期組織專項檢查。三是開展餐飲油煙治理。環保部門應當督促飲食服務業經營者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定期進行清洗維護,保持正常運行,按照規范設置餐飲業專用煙道;督促營業面積在五百平方米以上的餐飲企業,逐步安裝油煙在線監控設施。對建設選址不符合要求的,移交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二)強化秸稈綜合利用和禁燒。各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落實有利于農作物秸稈利用的政策措施,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農業部門對秸稈綜合利用實施監督管理。環保部門加強秸稈禁燒目標責任制考核,轄市、區環保部門可以委托鎮(開發區)、街道對露天焚燒秸稈行為進行查處。
  (三)城管部門加強對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以及建成區露天焚燒落葉等行為的監管。
  (四)市公安會同環保等部門研究進一步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措施,有效降低燃放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影響。
  八、明確違法行為查處職責
  (一)違反《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散煤或者固硫型煤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二)違反《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對在內河航道及港區水域的違法行為,由交通運輸(海事)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對在內河漁業作業水域發生的違法行為,由農業(漁業)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違反《條例》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條規定,揚塵控制措施落實不到位的,環保、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城管、園林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確定的管轄分工,依法進行查處。
  加強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車輛違法行為的查處。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車輛存在拋撒滴漏行為的,由城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城鄉建設部門加強源頭管控,對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車輛密閉、沖洗等揚塵防治措施未落實即駛出施工場所的加大查處力度;交通運輸部門對運輸單位無道路經營運輸證,車輛無道路運輸證、未按照規定安裝衛星定位行車安全信息設備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公安部門對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超載超速等行為依法進行查處。
  (四)違反《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內新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的,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違反《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飲食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氣環境污染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五)違反《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居民居住區或者公園、綠地內管理維護單位指定的燒烤區域外露天燒烤食品的,由城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從事服裝干洗和機動車維修等服務活動,未設置異味和廢氣處理裝置等污染防治設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響周邊環境的,由環保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七)違反《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露天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垃圾、皮革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城管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九、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
  (一)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提前預警、有效響應”的原則及時修編各自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或工作方案,在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采取更加嚴格的應急減排措施。
  (二)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名單(包括工業企業、工地、堆場等)動態更新機制,督促指導應急管控大氣污染源制訂完善各自應急預案。
  (三)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后,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應急預案各項管控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整改問題。同時,在每次啟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時,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同步向社會公開應采取的應急管控措施和管控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十、強化考核和責任追究
  (一)市政府嚴格實行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責任制度和考核評價制度,將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有關部門及其負責人和轄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
  (二)對超過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由市環保部門會同監察等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向社會公開。
  (三)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各有關部門應當結合各自實際,建立科學合理的大氣污染防治考核評價體系,加強對各鎮(開發區)、街道和有關部門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的考核。
  (四)嚴厲追究排污單位法律責任。環保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大氣污染案件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線索通報等制度。對排污單位違反《條例》規定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排污單位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環保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拘留。排污單位違反《條例》規定發生大氣污染事故,或者違反有關排污許可管理規定的,環保部門和其他監管部門除對該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五)嚴(yan)厲(li)追究監管責(ze)(ze)任(ren)人(ren)(ren)法(fa)律責(ze)(ze)任(ren)。各級(ji)政府(fu)、環保部(bu)門和其(qi)他監管部(bu)門發(fa)生(sheng)《條例》第九十七💙條“不符合(he)行政許可條件準予(yu)(yu)行政許可的”等行為的,由其(qi)上級(ji)機關或者(zhe)監察機關責(ze)(ze)令改正,對負有(you)責(ze)(ze)任(ren)的主要負責(ze)(ze)人(ren)(ren)和直接(jie)(jie)負責(ze)(ze)的主管人(ren)(ren)員以及其(qi)他直接(jie)(jie)責(ze)(ze)任(ren)人(ren)(ren)員,依(yi)法(fa)給予(yu)(yu)處(chu)分;構成犯罪的,依(yi)法(fa)追究刑(xing)事(shi)責(ze)(ze)任(ren)。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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