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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英文名稱: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20-00166
三公開方試:主動公開
文件格式編碼查詢:常政規〔2020〕3號 頒布醫療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自動生成時間日期:2021-12-15 透明化期限:2021-12-18
時   效:本細則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東西詳述:蘇州市非常大的人事部門投資決策程序流程方案方案
市政府關于印發《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細則》的通知
(常政規〔2020〕3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常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xu)實施細則(ze)》已經(jing)市政府常務會議(yi)審議(yi)通(tong)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yue)15日


蘇州市嚴重行政(zheng)機關決策分析(xi)小(xiao)༒程序執行方(fang)案

第一個章 總 則

   1條 為細化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組織實施工作,規范常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促進重大行政決策管理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江蘇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2條 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調整與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地方性法規草案的提出,市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突發事件的應對等適用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其次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政府的下列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一)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重要的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二)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等方面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省級以上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授權市級政府確定和調整重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六)決定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
  (七)需要由政府決策的其他重大事項。
  應對突發事件以及機關內部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不作為重大行政決策范圍。
  提出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執行,但可將地方性法規議案、制定規章和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內容中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列入決策目錄,單獨開展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
  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市政府工作部門能夠依職權自行決策或者市政府授權決策的事項,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4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動態管理工作。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會同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部門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決策草案的起草,組織開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工作。
  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監督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合法性審查。
  市審計部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監督。
  市政府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三步條 市政府和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及時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目錄等事項,接受社會監督,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6條 市(shi)(shi)政府作出(chu)(chu)和實施重大(da)(da)行政決策接受(s🍌hou)黨(dang)委(wei)領導,依法(fa)接受(shou)人(ren)大(da)(da)監督,重大(da)(da)行政決策出(chu)(chu)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市(shi)(shi)委(wei)請示報(bao)告,根據法(fa)律、法(fa)規規定屬于本(ben)級人(ren)民(min)代(dai)表大(da)(da)會(hui)及其常(chang)務委(wei)員會(hui)討論決定的重大(da)(da)事項范圍(wei)或者應當在出(chu)(chu)臺前向本(ben)級人(ren)民(min)代(dai)表大(da)(da)會(hui)常(chang)務委(wei)員會(hui)報(bao)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辦(ban)理。

 第三章 策略動(dong)議與導(dao)航方法  

  第六條 對各方面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依照下列規定進行研究論證后報請市政府,由市長確定是否啟動決策程序:
  (一)市長、副市長依照各自職責提出決策事項建議的,交有關部門、機構研究論證;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依照其職責向市政府提出決策事項建議,應當論證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法律法規政策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事項建議,經市長或者副市長批示后交有關單位研究論證。經研究認為需要決策的,參照本條第(二)項向市政府報送決策建議事項。
  八條 市政府應當將符合本細則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范圍的下列決策事項納入目錄管理,并以市政府名義向社會公布后正式啟動決策程序:
  (一)擬以市政府名義作出決定,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
  (二)擬提交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審議,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
  (三)列入年度市政府重大項目;
  (四)雖屬市政府一般性行政決策事項,但在實施過程中已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繼續實施可能存在經濟、社會、環境等風險因素的決策事項;
  (五)擬以市政府名義作出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是政府及其部門年度總體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與其他工作同步編制、同步推進、同步檢查。
  第9條 本細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三)項承擔研究論證的單位和第(二)項主動提出決策建議事項的單位應當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決策建議事項。
  相關決策建議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牽頭,與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有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會商。會商過程中應當征求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對決策建議事項的意見。
  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決策建議事項,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匯總編制決策目錄草案報市政府審定。
  決策目錄應當明確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時間計劃等內容。對于需要聽證的事項,應當標明為聽證事項。
  第十九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經審定的市政府決策目錄由市政府辦公室向社會公布。
  十一條什么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政府年度工作任務的增加、變更等調整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因工作需要,新增或者調整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決策承辦單位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征求市政府分管副市長意見并報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等部門審查通過后,提請市政府對決策目錄調整情況進行公布。
  第10二條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履行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的審核職責,納入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法定程序或者未做到充分論證的,不得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第九三根 本細則第九條中決策目錄中明確的決策承辦單位負責決策事項的方案起草、備案報送、實施監督等工作。決策事項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職責的,應當明確牽頭承辦單位。
  經研究列入決策目錄的決策事項,依照下列原則確定決策承辦單位:
  (一)市長、副市長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按照市政府部門法定職能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涉及多個部門或者因職能交叉難以確定決策承辦單位的,由市長、副市長指定;
  (二)市政府工作部門、市有關單位或者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由提出單位或者市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作為決策承辦單位;
  (三)市人大代表、市政協委員提出的決策建議事項,由市長、副市長指定決策承辦單位。
  第10好幾條 擬訂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廣泛征詢社會各方面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梳理與決策事項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論證決策草案涉及的合法性問題以及與現有相關政策之間的協調、銜接問題。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實施單位等內容,并附決策方案起草說明。
  各方面意見分歧較大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備選方案。
  第九五條 決策事項涉及市政府(fu)工作部門、市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轄市(區)人民政府(fu)、常州經開區管委會等單(dan)位(wei)職責的(de),決策承辦單(dan)位(🐠wei)應當(dang)與其充分(fen)協(xie)商;不能取(qu)得一致意(yi)見(jian)(jian)的(de),應當(dang)向(xiang)市政府(fu)說(shuo)明(ming)爭(zheng)議的(de)主要問(wen)題、有(you)關(guan)單(da✱n)位(wei)的(de)意(yi)見(jian)(jian)、決策承辦單(dan)位(wei)的(de)意(yi)見(jian)(jian)和理由、依據。

 其三章 民眾直接參(can)與

   第十九六條 承辦單位應當采取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六七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等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
  公開征求意見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三十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公開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媒體專訪、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十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聽證:
  (一)對社會公眾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公眾意見可能分歧較大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三)應當聽證的其他情形。
  十九條 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負責組織聽證。
  組織聽證應當科學合理地遴選聽證代表,確定、分配聽證代表名額應當充分考慮聽證事項的性質、復雜程度及影響范圍。聽證代表確定后,應當將名單向社會公布。
  二、十二條 聽證舉行七日前,應當將聽證會材料送達聽證代表。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代表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有權提問和發表意見。
  第二種十一國慶條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的具體程序,按照《常州市聽證程序規則》(常政發〔2008〕73號)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對聽證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二十三條 承(cheng)辦(ban)單位應當將(jiang)公眾對決(jue)策草案的意(yi)見和建議進行歸(gui)類整理(li)、研究(jiu)論證(zheng),對公眾提出(chu)的合(he)理(li)意(🔯yi)見和建議應當充分采納(na),未(wei)予采納(na)的應當以適(shi)當方(fang🏅)式說(shuo)明(ming)理(li)由(you)。

第四章 教授(shou)論點論據(ju) 

   第二個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涉及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含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進行論證。
  第二種十4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可以采取論證會、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等方式。
  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論證會的,應當提前七日向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提供決策草案、草案說明、論證重點以及相關材料。
  選擇專家、專業機構應當注重專業性、代表性。對論證問題存在重大分歧的,持不同意見的各方都應當有代表參與論證。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承辦單位應當公開專家、專業機構有關信息。
  其次二十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獨立開展論證工作,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論證意見,并對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依法承擔保密義務。
  專家論證應當出具書面論證意見,并署名蓋章,作為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216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論證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和理由,應當及時向提出論證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專家論證意見,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最后十八(ba)條 專家(jia)論證報告認為(wei)在專業(ye)、技術上不可行的,承辦單(dan)位應當及(ji)時(shi)向市(shi)政府匯(hui)報ﷺ,并根據(ju)情況提出調(diao)整決策草案(an)、暫緩討論決定或者不予討論決定的🎐建議。

然后(hou)章 投(tou)資風險(xian)估(gu)評 

   第二步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具體內容,組織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二種19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步驟與方法等,可以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可控程度。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聽取市風險評估管理部門的意見,形成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有關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有評估資格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三點10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決(jue)策(ce)機關(guan)認(ren)為風(feng)險(xian)可控(kong)(kong)的(de)(de),可以(yi)作出(chu)決(jue)策(ce)并(b👍ing)采(cai)取有效措(cuo)(cuo)施防范、化解風(feng)險(xian);認(ren)為風(feng)險(xian)不可控(kong)(koꦏng)的(de)(de),承辦單位應(ying)當(dang)及時向市政府匯報(bao),并(bing)根據(ju)情況提出(chu)調整決(jue)策(ce)草(cao)案、暫緩討論決(jue)定或者不予討論決(jue)定的(de)(de)建議,在采(cai)取調整決(jue)策(ce)草(cao)案等措(cuo)(cuo)施確(que)保風(feng)險(xian)可控(kong)(kong)后(hou),市政府可以(yi)作出(chu)決(jue)策(ce)。

接下來章 合規性預(yu)審  

  3.十一月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前,承辦單位應當報送以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負責:
  (一)提請市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及起草說明,決策草案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應當包含公平競爭審查的有關情況;
  (三)專家論證報告、風險評估報告、聽證報告、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等其他相關材料;
  (四)承辦單位法治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五)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決策方案草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全體會議的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第三點十三條 對材料不齊全的,市政府辦公室和市司法局可以告知承辦單位補充材料;決策草案起草過程不符合本規定且無特別說明的,可以退回承辦單位完善相關程序;材料齊全、起草過程符合本規定的,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一十五條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是否符合相關法定程序;
  (三)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規定;
  (四)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三方十四條線 市司法局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行合法性審查,可以采取書面審查,必要時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提供所需材料;
  (二)要求決策承辦單位等相關單位補充調研或進一步征求意見;
  (三)組織相關專家進行咨詢論證。
  在合法性審查過程中,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回避。
  3第十三條 市司法局應當自收到決策草案及其相關材料后按時完成合法性審查,一般不少于七個工作日,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
  其三16條(tiao) 未(wei)經合(he)法性審查(cha)(cha)或者經審查(cha)(cha)不合(he)法的,不得(de)提交市政府討論꧋。承辦單位應當(dang)根據合(he)法性審查(cha)(cha)意見(jian),修改、完善決策草案。

第五章 團體(ti)討論會決心 

   第四十六條 決策承辦單位報送的決策草案及相關材料和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經市政府分管副市長審核同意后,由市長決定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
  再次二十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
  三十八條 審議決策草案,會議組成人員應當充分發表意見,市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做出決定。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10條 重大行(xing)(xing)政決策出臺前(qian),需(xu)要向市委、市人大或(huo)其常委會、♍上級行(xing)(xing)政機(ji)關請﷽示報告的,應(ying)當按(an)照(zhao)有關規定報告。

 8章 決策(ce)者發(fa)布公告、制定和修整

   第二步十一國慶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社會公布。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二12條 決策事項通過后,由市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組織執行。
  執行單位應當全面、及時、正確執行決策,制訂方案,落實措施,跟蹤效果,確保決策執行的質量和進度,并向市政府報告執行情況。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中止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第十五條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執行單位應當采取專家評審、社會評議等方法,組織開展決策事項執行情況評估,提出對決策事項繼續執行、調整或者終止執行的建議,并形成評估報告報市政府。
  決策事項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事項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市長可以先決定中止執行。
  決策事項內容調整適用決策程序,但情況緊急,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危害的除外。
  第五十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市政府認為有必要的情形。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四是第十(shi)五(wu)條 市政(zheng)府根據🌌評估報(bao)告和實際(ji)情況,對重大(da)行(xin♔g)(xing)政(zheng)決(jue)策作出繼續執(zhi)行(xing)(xing)、修訂完善、暫緩(huan)執(zhi)行(xing)(xing)或者終止執(zhi)行(xing)(xing)的決(jue)定。

 第(di)八(ba)章 法令負責

   四、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規定實施責任追究:
  (一)超越法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四)拒絕、拖延執行決策;
  (五)不全面、不正確執行決策的;
  (六)應當予以責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二步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重大行政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 18條 決策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消極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有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導致決策不能全面、及時、正確執行的,由市政府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4、19條 承(cheng)擔專家論證、風(feng)險評(ping)估(gu)꧒、決(jue)策ജ后(hou)(hou)評(ping)估(gu)等(deng)事務的社會機構或(huo)者人員在從事委托的相關工作(zuo)中弄虛作(zuo)假、違反法律規定或(huo)者行業規范出具(ju)結論報告,造成嚴重后(hou)(hou)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ze)任。

第(di)六章 附 則(ze)

   五十二條 轄市(區)政府、常州經開區管委會和市政府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四十一月(yue)(yue)♚條 本細則自2020年12月(yue)(yue)15日(ri)起施行。市政(zheng)府2012年8月(yue)(yue)28日(ri)發布的《常州市人民(min)政(zheng)府重大行政(zheng)決策程序規(gui)定》(常政(zheng)規(gui)〔2012ඣ〕8號)同時廢(fei)止(zhi)。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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