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体育官方网站

您當前的位置:
首頁 >> 政務公開 >> 正文
瀏覽次數:
新信息分類: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014109429/2017-00248
規定及時開放總類:安全生產政策 公布手段:主動公開
壓縮文件序號:常政辦發〔2017〕185號 發布消息組織: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出現起止日期:2018-11-29 公開化時間日期:2018-12-08 廢止日期:有效率
文章說明:市政建設府辦公區室并于發文廣東市群房屋租賃屋消防員安全防護方法暫行小妙招的通報
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xiao)防安全(quan)管(guan)理暫行辦(ban)法(fa)》已♔經市政府同意(yi),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𓄧che)執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nian)11月29日

  (此件面向社會正式發布) 蘇州市群房屋租賃屋消防員安全的標準化管理暫行心思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和《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6號)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個產權單元內實際居住人數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省有關文件對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依法整治、防治結合、公眾參與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與部門監管相結合。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五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協調機制,加強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與有關部門以及屬地鎮(街道)的協作聯動。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錄入和治安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指導并會同派出所加強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檢查,開展消防宣傳,嚴格督促其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房管部門負責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工作,加強住房租賃市場管理,依法查處違法租賃行為。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的房屋中介行為和利用商業用途的出租房屋從事的無照經營行為;配合相關部門查處將居住出租房屋用于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等違法經營活動。
  城管部門按照職責對違法建筑進行查處。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涉及房屋租賃矛盾糾紛的人民調解工作。
  其他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出租房屋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強消防巡查,組織開展消防應急疏散演練;
  (二)加強消防宣傳,定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督促群租房屋當事人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對隱患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時抄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三)指導、支持、幫助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做好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出租人是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當確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應當遵守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規定,合理安全使用租賃房屋。
  第九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三)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所在建筑不符合國家建設工程消防技術標準關于居住建筑強制性要求的,應當認定為前款“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形。
  第十條  以商品房屋出租的,應當以原設計為居住空間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使用面積不得低于10平米,每個房間居住人數不得超過4人(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的除外)。
  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不得改變建筑或房屋使用性質、建筑結構或平面布局,把房屋分割成若干小間分別按間或按床位出租。
  第十一條  群租房屋不得設置在地下建筑、木結構建筑、儲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場所的建筑內。
  群租房屋與生產、儲存、經營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內的,居住部分與非居住部分應當采用實體墻進行分割。
  第十二條  群租房屋的防火分隔、疏散走道、疏散樓梯、消防設施、逃生設施等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體規范按照江蘇省公安消防總隊《“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導則》執行。
  第十三條  居住房屋出租實行租賃登記備案制度。房屋租賃合同簽訂后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四條  在群租房屋以及所在建筑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搭建違法建(構)筑,影響消防安全;
  (二)損壞、挪用、埋壓、圈占、遮擋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三)占用防火間距;
  (四)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車輛、為車輛充電,及其他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五)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占用消防車作業場地,設置妨礙舉高消防車作業和消防車通行的綠化或障礙物;
  (七)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使用明火;
  (八)其他影響消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群租房屋的出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信息;
  (二)督促承租人落實消防安全措施,監督、制止承租人實施影響房屋消防安全的行為;
  (三)居住人數超過一百人的群租房屋,確定一名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員;
  (四)在明顯位置張貼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承租人消防安全義務及疏散通道示意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出租人對出租房屋實行托管的,受委托的機構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并認真履行前款出租人的相關義務。
  第十六條  群租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租賃房屋不得用于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二)居住房間內不得使用燃氣灶等明火灶具;
  (三)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功能和結構,增加居住人數;
  (四)對發現的火災隱患應當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七條  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明確雙方的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可以根據本居住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租賃情況,制定相應的管理措施納入管理規約。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群租房屋租賃當事人有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制止,并報告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
  第二(er)十(shi)二(er)條  本辦法自2018年(nian)1月1日起施行(xinꦏg)。

掃掃視在移動設備打開網頁當今頁
乐鱼官网在线登录 杏彩平台官网 乐鱼全站官网 九游娱乐官网 九游娱乐APP kaiyun在线登录入口 星空体育app登录入口 bat365在线登录网站 bat365 乐鱼体育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