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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命名:市政府關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索 引 號:014109429/2014-00220
公開的手段:主動公開
文件名偏號:常政規〔2014〕14號 頒布中介機構:常州市人民政府
轉為年份:2015-11-25 公布時間:2015-12-04
時   效:有效期至2028年7月13日。
網站內容闡述:市政工程府相對于進一步強化退役當兵的安裝作業的施行一件
市政府關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常政規〔2014〕14號)

各轄市、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公司、直屬單位:
ဣ   《市政府(fu)關于加強退役士兵安置(zhi)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fu)常務會議審議通過(guo),現印(yin)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xing)。


蘇州市市民中央政府 2015年1一月25日


公路工程府光于增強退役土兵安置費操作的快速執行意見建議

  為進第一大步強化退役兵員回遷費操作上,有保障退役兵員的法律認可基本權利,要根據《中國國中國人民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國務院辦公廳、黨中央軍委《退役兵員回遷費試行條例》和《省地方政府、省軍區觀于進第一大步強化退役兵員回遷費操作上的試行系統闡述的具體意見》(蘇政發〔2013〕166號)等相關的英文規定,緊密結合北京市實際前提前提,現就退役兵員回遷費操作上系統闡述一下試行系統闡述的具體意見:

  一、深化落實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政策
  為提高退役士兵就業能力,促進退役士兵充分就業,大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動員退役士兵參加政府組織的技能培訓、中等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一)科學管理承訓機構。根據分層培訓的原則,積極穩妥推進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來確定承訓機構,并實行掛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技能培訓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科學制定績效目標,強化日常監管考核,切實提高培訓質量。對績效目標考核不合格的承訓機構,要求其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其承訓資格。
  (二)放寬培訓區域限制。短期培訓原則上由轄市、區承訓機構承擔,中、高級培訓由市承訓機構承擔。打破招生的區域性限制,退役士兵在向本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申報后,可以在政策規定范圍內自由選擇承訓機構和培訓專業。選擇異地培訓的,經費保障渠道不變。
  (三)延長報名參訓時限。凡按規定退出現役的由我市安置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退役后應按照“專業自選、免費培訓”的原則報名參加教育培訓,確有特殊原因當年不能報名參訓的,經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可延長報名參訓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5年。
  (四)拓寬技能培訓模式。根據退役士兵學員的特點和需要,采取全日制、學分制、半工半讀、工學結合等多種學習形式,因材施教,鼓勵實施以項目課程為主體的模塊化專業課程教學。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先錄用退役士兵,再通過崗前培訓的形式對退役士兵進行技能培訓,并組織退役士兵參加職業資格鑒定,實現技能培訓與上崗就業無縫銜接。支持有條件的參訓機構引進小型企業進駐,為退役士兵學員提供更加便利的實習實訓場所,邊學習邊實踐,增強培訓針對性,縮短崗位適應時間。
  (五)加強教育教學管理。嚴格按照省統一編寫的退役士兵重點專業教學大綱組織教學,明確培訓目標,規范課程內容,配強教學資源,落實教學時數,確保培訓效果。完善退役士兵學員考勤制度,嚴格落實生活補助費發放比例與到課率相掛鉤的機制。每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只能按規定參加一次免費職業技能培訓或申請獲得一次學歷教育資助。
  (六)規范培訓資金使用管理。嚴格按照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規定申報、撥付和使用培訓資金,做到專款專用、專戶管理。承訓機構培訓資金的撥付要與退役士兵學員到課率、職業資格證書或畢業(結業)證書獲取率、就業率等綜合指標完成情況相掛鉤。各地要加強對培訓資金的審計監督,專戶資金有結余的,要及時在下年度資金中抵扣。經當地民政、財政部門批準,各地可采取不同的資金撥付與生活補助費發放方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七)規范培訓數據統計匯總渠道。各承訓機構要按規定時限,同時向同級民政部門和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招生錄取、實際在校參訓退役士兵學員人數情況。招生錄取情況由同級民政部門為主負責核實;實際在校參訓情況由同級行政主管部門為主負責核實。核實情況要逐級匯總上報,以增強數據準確性。
  (八)提高參加學歷教育比例。采取加強宣傳引導、降低入學門檻、落實復學優待等措施,提升學歷教育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中的比例。引導更多退役士兵進入高校深造,圓退役士兵的大學夢。
  (九)完善退役士兵成人高等學歷教育優惠政策。具有普通高職、成人教育或高等自學考試專科學歷的退役士兵,可以免試進入成人高校本科;高中或同等學歷退役士兵,可以免試入學成人高校專科。參加脫產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政府給予每人每年9000元補助;參加業余或函授(網絡遠程教育除外)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拿到學歷證書后,政府給予每人每年5400元補助。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
  (十)落實退役士兵普通高校招生照顧政策。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報考普通高等學校的,錄取時可加5分投檔;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軍區級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錄取時可加10分投檔。普通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的士兵,退役后報名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按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退出現役的考生,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錄取。
  (十一)降低大學生退役士兵提升學歷層次門檻。退役士兵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取得專科畢業文憑后可以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專科生,經本人申請,由學校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到同專業或相近專業本科學習。
  (十二)落實復學退役士兵經濟鼓勵政策。從我市征集的大學生士兵退役后復學的,剩余學制時間的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補助費由征集地政府按每人每年9000元承擔,并由征集地政府參照當地退役士兵自主就業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發放經濟補助。
  (十三)規范退役士兵教育資助和學費資助政策。凡符合財政部等五部門《關于實施退役士兵教育資助政策的意見》(財教〔2011〕538號)和財政部等三部門《關于印發〈高等學校學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國家資助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236號)條件的退役士兵參加學歷教育,其學費資助應由所在學校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申請;其住宿費和生活補助費應由所在學校向民政部門申請,由征集地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經費提供資助,具體標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二、大力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
  (一)明確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鼓勵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實行城鄉統一的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
  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按照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的標準發放,其在部隊已領取的一次性退役金,應當從中扣除。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官,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以當地退役義務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為基礎,士官每服役1年,增發10%。進藏士兵退役,其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增發50%。對《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四類對象,選擇自主就業的,增發一次性創業補助金,發放標準為2萬元。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可根據本地實際,確定發放標準。
  在部隊已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官,其地方一次性經濟補助金加上部隊一次性退役金,不低于同等條件下在部隊未領取一次性退役金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官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標準。
  (二)明確經濟補助金發放主體。按照“誰征集、誰優待、誰安置”的原則,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由征集地人民政府負責發放。在校大學生退役士兵選擇不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發放。
  (三)落實自主就業優惠政策。按照城鄉一體的原則,將國家、省有關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所涉及的就業服務、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調整適用于所有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依法放寬市場準入條件,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采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范圍內免收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經濟實體資金不足時,可持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向安置地相關商業銀行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符合條件的,商業銀行應優先給予貸款支持。貸款額度上限一般為10萬元,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50萬元,并給予小額擔保貸款貼息,貼息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貼息標準按相關文件執行。各商業銀行應制定靈活多樣的信貸政策,為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增加小額貸款擔保基金規模,提高貸款額度,降低反擔保門檻。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
  當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發放退役士兵自主就業證明,幫助退役士兵落實相關政策。各項優惠數額,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情況由市政府作相應調整。
  三、有效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
  (一)確定政府安排工作對象。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服役滿12年的士官、服現役期間平時榮獲二等功以上獎勵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士兵、因戰致殘被評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士兵、烈士子女士兵,退出現役后由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各級政府要采取剛性措施,保障安置崗位,確保安置質量。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要優先安排。《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入伍,施行后退出現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執行。
  (二)明確安置方式。崗位安置采用政府指令性安排、雙向選擇、積分選崗、考試競崗等多種方式進行。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三)確立安置主體。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不分單位性質和組織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責任和義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要帶頭拿出工作崗位,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四)拓寬安置渠道。招錄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時,要確保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輔助崗位遇有空缺時,應當首先用于接收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在錄用基層專武干部時,要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明確一定的比例,經過法定程序選拔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入社區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班子。國有、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在新招錄職工時,應拿出不少于招錄人員數量5%的工作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之間公開競爭,擇優招錄。確有困難的國有企業,經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后,可適當降低接收比例。
  (五)編制安置計劃。除中央駐常單位以及省級機關、省屬企業事業駐常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下達外,市級以及新北區、天寧區、鐘樓區、戚墅堰區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由市民政局會同市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共同編制,經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審核通過后下達,金壇市、溧陽市、武進區人民政府,編制并下達本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六)界定政府和退役士兵的責任。各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確保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首次就業。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并接受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或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七)開展就業服務。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免費舉辦退役士兵專場招聘會。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組織面向社會的用人單位招聘會時,要優先為退役軍人服務,將表現優秀的退役軍人向用人單位重點推薦。
  (八)明確用人單位職責。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用人單位要直接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九)維護退役士兵合法權益。嚴禁任何部門、行業和單位下發針對退役士兵的歧視性文件,嚴禁拒絕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屬單位接收退役士兵;嚴禁以勞務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四、加強組織領導,明確部門職責
  (一)完善制度機制。充分發揮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領導小組的組織協調作用,切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親自抓,并建立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凡未足額落實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金、未完成安置任務或退役士兵教育培訓率低于80%的地區,不得評為雙擁模范市(區)。
  (二)明確部門職責。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通力協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積極協調爭取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會資源和企業潛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實保障機制,確保安置改革有效實施;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金融管理等部門要積極提供相關信息,參與擬訂安置計劃,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的崗位落實;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委等部門要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免費教育培訓、考學優惠、就業指導與服務工作,切實保障教育培訓質量;兵役機關要發揮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教育培訓機構做好宣傳發動和教育管理工作;稅務、工商等部門要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業創業的競爭力和成功率;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經費預算和必要的工作經費預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訓、一次性經濟補助金發放等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對因責任心不強、措施不力、作風不實,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實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訪、纏訪或群體集訪,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責任人和具體責任人的責任。
  (三)落實獎懲措施。對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訓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違反安置法律法規,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由當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企業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數乘以當地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10倍的金額處以罰款,并對接收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
  (四)健全管(guan)理(li)(li)平臺(tai)(tai)。研發(fa)退役士兵安置信(xin)(xin)息管(guan)理(li)(li)軟(ruan)件,逐步建立統一互聯、資源共享(xiang)、高效(xiao)兼(jian)容的退役士兵服務(wu)管(guan)理(li)(li)信(xin)(xin)息平臺(tai)(tai),為退役士兵提(ti)供(gong)政策咨詢、崗位信(xin)(xin)息、職業指導等🅠服務(wu)💫和(he)幫助。依托信(xin)(xin)息平臺(tai)(tai),探索(suo)推行政府免費教育(yu)培訓實名制管(guan)理(li)(li),探索(suo)信(xin)(xin)息公(gong)開、跟蹤服務(wu)、動態監管(guan)、績效(xiao)考核(he)、社(she)會評估等信(xin)(xin)息化(hua)、精細化(hua)、社(she)會化(hua)管(guan)理(li)(li)辦(ban)法(fa)。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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