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名號:市政府關于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
索 引 號:014109429/2019-00086 |
法律規定主動的公開化分類別:公告公示 |
三公開原則:主動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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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號:常政發〔2019〕52號 |
發表系統:常州市人民政府 |
產生期限:2020-05-21 |
對外公布日期英文:2020-06-03 |
廢止年月日:2021-11-24 |
內容詳述:市政管理府相對于劃界縣城不容許選擇高擺放非市政道路移動手機機械裝備城市的通告范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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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關于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
為進一步改善環境空氣質量,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關于印發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的通知》《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規文件要求,市政府決定劃定市區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以下簡稱“禁用區”)。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用區具體范圍
1. 滬蓉高速(G42)、常合高速(S38)、江宜高速(S39)三條高速合圍內我市區域;
2. 市區各港口碼頭;
3. 常州奔牛國際機場;
4. 金壇區:東至S240,西至S241,南至錢資湖大道,北至S340。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類型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為國I及以下標準(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的裝用柴油機的工程機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機械類型:裝載機、挖掘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叉車、打樁機、鏟車、旋挖機、吊機等。
三、建立部門分工負責、屬地管理為主、使用單位為責任主體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工作體制,將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控制情況納入使用單位的信用評價內容。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園林工程和房屋拆除等工地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監管和禁用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和機場、港口碼頭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監管和禁用工作;
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工地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監管和禁用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農業機械登記、監管和禁用工作;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工業企業非道路移動機械登記、監管和禁用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階段認定和監督抽測工作;
各轄區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做好本轄區內非道路移動機械禁用工作。
四、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在禁用區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江蘇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由生態環境、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五、本通告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溧陽市可參照劃定禁用區。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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