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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分類:常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14109429/2022-00132
公開化方式:主動公開
系統文件代碼:第17號 公布裝置:常州市人民政府
自動生成日期英文:2023-07-12 公布起止日期:2023-07-27 廢止日期(qi):可以有效
方式概括:蘇州市玩水的場所干凈管理工作小妙招
常州市游泳場所衛生管理辦法
(2022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一號條  為了加強游泳場所衛生管理,預防疾病傳播,保障游泳者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其次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游泳場所,是指人工建造、向社會公眾開放、進行游泳活動的各類室內外游泳場(館)和水上樂園。
  然后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機制。
  常州市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在職責權限內負責本區域的游泳場所衛生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轄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游泳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衛生監督機構承擔具體衛生監督職責。
  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共同做好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游泳場所衛生宣傳教育,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增強社會公眾游泳衛生健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游泳場所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健康知識的公益宣傳,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進行輿論監督。
  第七條  游泳場所依法實行衛生許可制度,游泳場所未取得衛生許可的,不得對外開放。
  游泳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游泳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游泳場所的衛生安全工作。
  游泳場所應當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游泳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
  記牌器條  游泳場所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法規和游泳場所衛生知識并進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
  衛生監督機構應當定期對游泳場所衛生管理人員開展游泳場所衛生法律、法規和游泳場所衛生知識培訓。
  八條  游泳場所應當落實傳染病防控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防控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合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依法做好傳染病防控工作。
  第八條  游泳場所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為游泳者服務的工作。
  十條  游泳者應當對自己的健康負責,并尊重他人的健康權利和利益,不得損害他人健康和社會公共利益。
  游泳場所實行游泳者健康承諾制度。游泳者應當作出健康承諾,如實告知個人健康狀況。
  游泳場所應當在入口、更衣室等醒目位置設置健康提醒標志,禁止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性病、傳染性皮膚病、重癥沙眼、急性結膜炎、中耳炎、腸道傳染病、心臟病、精神病等患者,以及酗酒者等其他不宜游泳人群進入游泳場所游泳。
  游泳場所應當勸阻、制止不宜游泳的人員入水游泳。
  十每條  游泳場所應當通過調整更衣柜數量、設置游泳池人數上限、分時段引流等措施,控制游泳池人數,保證游泳池人均面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第九二條  游泳場所應當根據經營規模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對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游泳場所提供給游泳者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10這三條  游泳場所應當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浸腳等設施設備并定期維護,發現問題應當及時檢修,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
  十四條所述  游泳場所的原水、游泳池水以及沐浴用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游泳場所應當使用合格的水質處理劑。采購水質處理劑應當索取水質處理劑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水質處理劑屬于消毒產品的,還應當索取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和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十五條  游泳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范,對游泳場所的水質、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規范的應當及時整改。游泳場所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托檢測。季節性開放的游泳場所應當在開放前進行衛生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開放。
  游泳場所應當配備水質檢測設備,在開放期間組織開展游離性余氯、pH值、溫度等水質指標日常檢測,檢測頻次應當符合衛生規范要求,檢測結果應當在游泳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并及時更新。
  游泳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衛生標準開展泳池水質在線監控,鼓勵有條件的游泳場所實行檢測數據網上公示。
  第十九六條  游泳場所應當制定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應急預案,每年開展應急演練,及時發現、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游泳場所危害健康事故,包括游泳場所內水質污染導致的傳染性疾病流行,室內空氣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導致的虛脫休克,公共用品用具或者衛生設施受到污染所致的傳染性疾病、皮膚病,以及意外事故導致的消毒劑或者其他化學藥品中毒等危害公眾健康的事故。
  游泳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時,游泳場所應當立即停止開放,搶救受害者脫離現場,按照就近、就急、滿足專業需求的原則,將受害者送至醫療機構救治,防止危害擴大,并及時向轄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報告,不得隱瞞、緩報、謊報。
  第六七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衛生標準和規范,采取現場檢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資料、詢問等方式,對游泳場所進行監督檢查。
  第10八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推動游泳場所開展游泳池水質自動化監控,推進現場監督和非現場監督相結合的游泳場所衛生監管模式。
  實行游泳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管理并在游泳場所進行公示。
  第十九九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依法開展游泳場所衛生監督聯合執法,并定期向社會公開執法信息。
  第十二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游泳場所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游泳者服務工作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其次五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游泳場所未配備池水循環凈化、消毒、補水、浸腳等設施設備,或者設施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或者擅自拆除、改造、挪作他用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游泳場所的原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13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游泳場所室內空氣、微小氣候、采光、照明、噪聲、集中空調通風系統以及公共用品用具等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游泳場所未開展日常檢測并公示檢測結果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十好幾條  負有游泳場所衛生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個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依法實施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或者由鎮(街道)承接行使的,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種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5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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