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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息英文名稱: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索 引 號:014109429/2023-00076
信息公開玩法:主動公開
文件名稱號:第19號 公布學校:常州市人民政府
添加日期英文:2024-06-20 信息公開時間:2024-07-10 廢止日(ri)期:有郊
知識慨述:常州市市建筑裝修生活垃圾經營小妙招
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023年5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1、條  為了加強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推進無廢城市建設,促進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江蘇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最后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處理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和其他固體廢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漿、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裝修垃圾等。
  建筑垃圾中屬于危險廢物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最后條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以及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構建統籌規劃、政府主導、屬地監管、分類處理、全過程監管的管理體系。
  第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統籌協調解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將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常州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按照規定的職責權限,負責本區域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建筑垃圾管理要求,加強日常巡查,及時發現、制止違法行為,做好本轄區內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十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對建筑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施監督管理。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建筑垃圾的規范管理,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交通運輸、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監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關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關工作。
  最后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第十九條  本市建立建筑垃圾聯單管理制度,對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等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第9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建筑垃圾處理費用。
  第10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制定包括源頭減量、分類處理、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等在內的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將建筑垃圾分揀轉運、消納以及資源化利用場所的設置納入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內設置建筑垃圾分揀轉運場所。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置至少一處場所,滿足本區域內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需求。
  設置建筑垃圾分揀轉運、消納以及資源化利用場所,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九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以及環境衛生工程項目規范等相關強制性標準,配套建設建筑垃圾收集點等環境衛生設施,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已建的居住區(含住宅區、集中或者零散居住區等)、公共場地、公共場所、經營場所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辦公(生產經營)場所,因地制宜設置建筑垃圾收集點。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建筑垃圾收集點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建筑垃圾堆放場所。
  鼓勵設置密閉式建筑垃圾收集點。
  第九三根  市人民政府加強建筑垃圾源頭管控,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將建筑垃圾減量化納入綠色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體系。
  推廣裝配式建筑和全裝修房,支持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標準,促進建筑垃圾源頭減量。
  鼓勵和引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等環節,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垃圾的產生。
  第十九4條  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進行綜合利用;不具備綜合利用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進行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確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管理的具體要求和措施。
  第九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理方案,報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處理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分類收集、堆放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內容。
  鼓勵工程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就地利用建筑垃圾;不具備就地利用條件的,應當及時清運,并按照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九六條  產生工程泥漿的建設工程,具備干化條件的,鼓勵進行現場沉淀、脫水處理。干化作業應當達到預防揚塵、控制噪聲等要求。
  第10七條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用容器或者搭設專用密閉式垃圾道的方式收集裝修垃圾,并投放至建筑垃圾收集點,不得凌空拋擲。
  從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的,裝修人、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明確裝修垃圾清運和處置的相關內容;約定由裝飾裝修企業負責的,裝飾裝修企業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投放裝修垃圾,并及時組織清運。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裝修垃圾分類規范,引導裝修垃圾投放人進行分類投放;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對裝修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
  第十九八條  市容環衛責任人應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市容環衛責任區內裝修垃圾的管理,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建筑垃圾收集點干凈、整潔,并及時組織清運;
  (二)采取必要的防塵、防滲等措施;
  (三)指導裝修垃圾投放人按照要求規范投放;
  (四)勸阻、制止不符合投放要求的行為;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有關部門或者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市容環衛責任人以及市容環衛責任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
  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2、八條  從事建筑垃圾道路運輸的單位是運輸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從事建筑垃圾道路運輸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明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并實施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制度、操作規程,保障建筑垃圾運輸安全生產投入;
  (二)對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人員、駕駛人員等進行安全生產教育管理和培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處置并報告有關部門;
  (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四)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符合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平臺,或者使用符合條件的社會化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平臺,對運輸建筑垃圾的重型載貨車輛及其駕駛人員運行過程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并將監控平臺接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通過水路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港務、航道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二國慶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載貨車輛按照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具有行駛記錄功能和衛星定位功能的裝置;
  (二)采取密封、包扎、覆蓋等密閉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泄漏、遺撒;
  (三)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運輸;
  (四)不得車輪帶泥行駛;
  (五)重型載貨車輛右轉彎時,提前減速、停車觀察后通行;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2、12條  建筑垃圾分揀轉運、消納以及資源化利用等處置場所的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受納建筑垃圾;
  (二)保持相關設備、設施完好并正常運行;
  (三)嚴格控制噪聲、粉塵和固體廢物污染;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分揀轉運場所經營單位除遵守前款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建筑垃圾分揀規范,對建筑垃圾進行分揀并分別堆放。
  建筑垃圾分揀規范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制定。
  二是十四條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的安全生產條件、污染防治措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產品質量標準。
  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應當如實記錄建筑垃圾的來源、種類、貯存量、生產加工量、尾渣流向等相關信息。
  第三十四條線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公布建筑垃圾處置場所,及時匯總建設工程開挖、回填以及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需求等信息,根據本區域建筑垃圾的產生和處置情況,合理安排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所交換利用建筑垃圾。
  第十二第十三條  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鼓勵和支持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支持建筑垃圾再生產品研發創新成果快速轉化應用,制定建筑垃圾再生產品激勵政策。
  使用財政資金進行采購的,應當優先采購建筑垃圾再生產品。鼓勵單位和個人購買、使用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建筑垃圾再生產品。
  第十二16條  建筑、物業管理、裝飾裝修、建筑垃圾運輸等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參與制定并推動實施建筑垃圾管理有關的行業標準、技術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和評價,加強行業自律,督促會員加強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管理。
  2、十八條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數字化信息系統,與相關部門實現信息互通共享,運用大數據平臺獲取的檢測監控信息,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事中事后監督檢查。
  二十九條  城市管理、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行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筑垃圾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違反建筑垃圾管理的行為。相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聯合執法機制,加強執法信息共享,提升建筑垃圾管理行政執法效率。
  本市推行建筑垃圾管理信用制度,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實施信用監管。
  第五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進行舉報、投訴。負有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投訴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三是10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是國慶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市容環衛責任人未保持建筑垃圾收集點干凈、整潔,未及時組織清運的,由市、縣級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3、十三條  負有建筑垃圾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個13條  本辦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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